哈工大(深圳)〔2019〕19号
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规范对学生的管理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哈尔滨工业大学《学生请假管理办法》(学工〔2017〕6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须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,按时报到注册,准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。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学位论文)、军训、形势政策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活动全部实行考勤。因病、因事不能参加者,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三条 本科生在学期间,因病、因事请假者,须填写请假单,附有关证明,到所在学院履行请假审批手续。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如下:
(一)因病请假,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。
1.请病假一周以内的,由学院辅导员及教学秘书审批;
2.请病假一周以上、两周以内的,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;
3.请病假超过两周以上的,须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学秘书报教务部备案。
(二)因私事请假,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。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事后补假。
1.请事假3天以内的,由学院辅导员及教学秘书审批;
2.请事假3天以上、一周以内的,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;
3.请事假超过一周以上的,须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教学秘书报教务部备案。
(三)因公事请假,由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材料,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报教务部备案。因公事请假获得批准后,学院须对学生的课程学习及考试做出合理安排,并报教务部备案。
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,因个人外出求职、因病治疗或休养等情况,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,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。学生参加学校、学院组织或导师安排的外出实习、社会实践、科研工作、学术交流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。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如下:
(一)请假两周以内的,经导师批准后,到学院登记备案;
(二)请假两周以上、一个月以内的,应由本人填写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学生请假单》,经导师同意、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,由教学秘书汇总,并每月报教务部备案。
第五条 学生考试(包括补考)期间请病、事假,其缓考申请按照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学生在外地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如需请假,须由领队教师审批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。学生回校后,须由领队教师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。
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,须及时填写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学生销假单》并履行销假手续。
第八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不超过两周的,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擅自离校、请假逾期超过两周(含两周)的,予以退学。
第九条 本科生同一学期(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)请病假、事假累计超过六周(含六周)者,应按休学处理或安排跟下一年级学习;研究生同一学期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,如遇特殊情况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,须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。
第十条 学生因公事请假,且未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不在保险期限范围内的,外出前须按照外出时间期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导师派出的由导师购买,单位派出的由派出单位购买,未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不在保险期限范围内的学生不得派出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/学生工作处/团委、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学生请假、销假流程
1、请假:学生下载请假单(附件1),本人填写请假理由,由本人和负责相关工作的老师签字后备案。
2、销假:学生请假结束后,下载销假单(附件2),填写相关情况后由本人和负责相关工作的老师签字后备案。